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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农村中小银行法!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信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给出四点建议

编辑: 发布时间:2021-03-04 作者: 来源: 浏览:4589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农村中小银行的改革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农村中小银行法律制度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不利于推进农村金融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大局。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建议国家制定《农村中小银行法》,并给出了具体四点建议。


农村中小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至2020年末,全国共有农村中小银行法人机构3800多家,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80%以上;总资产41.5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3.3%,是我国机构网点最多、服务覆盖最广、业务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农村中小银行始终扎根农村、贴近农业、服务农民,承担了大量的普惠性、民生性、准政策性金融任务,发放了全国30%左右的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60%左右的农户贷款、90%左右的扶贫贷款,是支持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区域经济发展的普惠金融主力军。

 

农村中小银行的改革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农村中小银行法律制度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不利于推进农村金融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大局。为此,孔发龙建议国家制定《农村中小银行法》。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中小银行的法律主体地位。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村中小银行的企业性质和主体地位,规定其法律权利和义务,优化其发展环境,取消对其不合理的开户限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职责。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中小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支农支小,支持其开展金融创新、拓宽业务领域,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三是通过立法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区别于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建立适合农村中小银行小法人特点,主要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实际的监管标准、监管方式以及监管指标体系。

 

四是通过立法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的政策扶持。以法律形式,明确央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的政策扶持,将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类支持政策上升为法律,切实增强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能力,更好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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