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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修订)

编辑: 发布时间:2023-11-27 作者: 来源: 浏览:4178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第一条 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业务专委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搭建行业私人银行业务沟通交流与合作的平台,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倡导健康和谐的财富管理理念,推进私人银行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专委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研究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业务的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自律制度,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单位执行;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为监管部门出台监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建立私人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四)举办各类私人银行业务培训、论坛及研讨会,并开展国际私人银行业务的学习与交流等;

(五)收集、整理相关统计数据,建立私人银行业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六)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五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专委会的工作规则;

(三)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私人银行业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成员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专委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 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四)审议专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定专委会工作制度;

(七)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八)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十八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九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任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专委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专委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专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或常务委员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其他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20231114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届理事会第三十一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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