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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座谈会在天津召开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3-02 作者: 来源: 浏览:293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11年2月2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座谈会在天津召开。天津银行业协会崔永宝专职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梁华副处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解常晴秘书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北京、天津、广东、湖北、深圳等部分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初本荣主任主持。

    为了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为会员单位和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并印发各会员单位参照执行。各地协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建立机制,开展调解工作。有的成立了调解专业委员会,有的出台了调解规则。目前,广东、深圳、湖北等10家协会已经迈出了金融调解工作扎实的第一步。
    会上,参会代表交流了在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了工作中存在人员不足、费用收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具体问题,探讨了调解与仲裁结合、建立“再投诉制度”等问题。通过交流,大家统一了认识,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明确了方向。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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