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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召开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暨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编辑: 发布时间:2009-04-22 作者: 来源: 浏览:349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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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暨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09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暨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理事24人,实到理事(单位代表)23人,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单位代表)4人,符合协会章程规定。会议由杨再平专职副会长主持。

    会议听取了协会秘书处关于第八次会员大会筹备情况的通报;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修正案;同意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推荐方案及第三届监事会暨监事长、监事推荐方案。会议同意向第八次会员大会提交以上议案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审查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协会2008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决定向第八次会员大会出具审查意见。

    会议指出,会员大会是会员单位行使权利、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希望秘书处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大会顺利举行。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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