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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副秘书长会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专职副会长屈延凯一行

编辑: 发布时间:2009-08-12 作者: 来源: 浏览:313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09年8月4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专职副会长屈延凯一行拜访我会。

    屈延凯专职副会长首先对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就下一步加强协会间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表达了良好意愿。

    冯红副秘书长介绍了我会的基本情况,提出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将以建立健全成员单位沟通交流机制,做好行业整体形象广泛宣传公关工作,积极探索行业理论研究,发挥监管机关与成员单位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等为今后主要工作重点。随后双方就如何更好地提高租赁行业在整个金融领域的影响力以及当前租赁公司的经营环境等进行了交流,并就飞机、船舶等租赁物涉及的如法律、税收监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最后,屈延凯专职副会长希望我会能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在加强租赁行业自律,推动法律法规等领域分享经验,进一步深化双方在金融租赁领域全方位的合作。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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