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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票据业务自律公约》

编辑: 发布时间:2019-04-26 作者: 来源: 浏览:12234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战略部署,落实监管机构有关票据业务监管要求,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持续推动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为切入点,坚持合规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在票据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的倡议下,经过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票据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经协会票据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会员单位正式印发,由会员单位共同遵守、自觉履行。

《自律公约》共十二条,分别从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共享、规范业务操作和从业人员管控、业务争议解决、违规处理机制等多方面进行了自律约定。

《自律公约》首次提出了倡导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会员单位间票据业务争议,在防范和化解票据业务法律风险和银行声誉风险方面具有可操作性,对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维护良好行业声誉,建设良好行业生态环境具有推动作用。

针对票据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加强会员单位自律管理,有利于规范银行业票据业务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促进各机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有利于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

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票据业务自律公约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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