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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06-02-17 作者: 来源: 浏览:707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

    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决定在北京召开第五次会员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06年2月23日上午。

    二、地点:银龙苑宾馆(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甲5号)。

    三、参会人员:全体会员单位和准会员单位代表。

    四、大会主要内容:

    (一)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协会2005年财务决算和2006年财务预算草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议案;

    (四)审议增补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议案;

    (五)审议《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等三个公约的实施细则,以及《“信贷诚信企业”评选办法》和《“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

    (六)审议协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七)新会员签署《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八)民政部领导讲话;

    (九)银监会领导讲话。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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