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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1-05 作者: 来源: 浏览:307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10月2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潘光伟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下称“中心”)进行会谈,参观了中心金融科技孵化器(Fintech Hive),并与中心管理局首席执行官Arif Amiri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潘光伟专职副会长在签署仪式上表示,作为首个同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海湾阿拉伯国家,近年来阿联酋和中国双边关系不断提档加速,中阿也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天然合作伙伴。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一系列金融业扩大开放措施,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潘会长表示欢迎阿联酋金融机构来华发展业务,并愿与中心协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享两国银行业、金融科技、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发展情况与监管动态,适时组织论坛、研讨、培训等活动,加强两国银行业交流沟通和经验分享。

    中心管理局首席执行官Arif Amiri指出双方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订是中心与中国金融业建立伙伴关系的重要里程碑。中心享有独立监管权,推出允许外资占100%所有权、50年免征企业所得和利润税、资本账户可完全兑换以及区内独立的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等措施,是中资银行打开中东、非洲、南亚市场,投资建设“一带一路”的理想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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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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