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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7-10 作者: 来源: 浏览:3135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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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委于健龙副主任会见中银协赵濛第一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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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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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迪煌律师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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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仪式现场

    为了深化银仲合作与交流,2015年7月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召开研讨会。来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代表、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代表,以及有关法学专家代表80余人参加了签约仪式和研讨会。仪式和会议由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事业发展处赵健处长主持。签约仪式之前,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会见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一副秘书长赵濛,双方就银仲合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签约仪式上,赵濛第一副秘书长和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李虎副院长分别代表双方协会在战略合作协议上签字。

    签约仪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迪煌律师分别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中的若干热点问题、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专题演讲,与会代表围绕上述演讲对当前的法律热点前沿问题展开了研讨。

    此次战略合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仲裁机构一次有益的合作创新,对双方建立商事调解合作机制、商事仲裁合作机制,共同进行银行业争议解决研究、共同搭建银行业仲裁、调解培训体系,加强双方宣传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开创银行业非诉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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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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