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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一副秘书长余学军出席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与商业银行网络查控与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座谈会”并讲话

编辑: 发布时间:2014-04-23 作者: 来源: 浏览:226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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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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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杜万华副部级专职委员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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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一副秘书长余学军发表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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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2014年4月15日,人民法院与商业银行网络查控与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座谈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会议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领导出席会议。来自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10家银行的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等 40人出席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主持了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一副秘书长余学军出席会议并发表了讲话。

    本次会议是继2013年8月30日召开的“人民法院与银行业执行合作签字仪式暨研讨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进一步推进网络查控机制、信用惩戒机制建设以及银行业执行积案清理工作的重要会议。

    杜万华专职委员在致辞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非常重视同中国银行业协会以及商业银行开展执行合作,周强院长多次作重要指示。在执行难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债权人是银行,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许多探索,而探索建立网络查控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工作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深圳执行合作会议上就开展网络查控和信用惩戒机制达成了共识。目前,工作中存在两大瓶颈制约执行合作的开展,一是执行合作模式上存在“总对总”和“点对点”联络模式,需要明确执行合作的联络模式;二是网络化查询、扣划、冻结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需要加强有关执行合作的顶层设计。

    江必新副院长在讲话中强调,两个机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商业银行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和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金融稳定和金融稳定发展。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要坚持“四反四建”:反对消极执行、反对规避执行、反对消极协助执行、反对非法干预执行;建立有效的全覆盖的征信制度、建立有效的适当范围的保险制度、建立有效地破产制度、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江院长指出,随着金融风险的聚集,在银行业开展集中清理金融积案工作恰逢其时,人民法院和各商业银行要密切合作,做好执行积案清理中的问题处置预案,排除干预,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取得最好的效果。

    余学军第一副秘书长在讲话中指出,目前已有10家商业银行签署了执行合作备忘录,要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合作工作,这有利于依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中的法律风险,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人民法院失信人信息提高融资等交易的安全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执行合作中:一是提高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二是进一步落实执行合作协议的落实和推广工作;三是各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网络系统特色,协助人民法院开发查冻扣软件,做好系统对接工作;四是做好与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的信息共享;五是做好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积案信息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以负责任的态度做好执行积案清理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领导商议,最高人民法院将2014年作为中国银行业金融执行积案专项清理年,以更好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与会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本行推动网络查控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就两项机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两项机制建设和银行业执行积案清理工作意义重大,将积极开展配合和协助工作。

    座谈会为推进两项机制建设达成了重要共识,进一步推动了商业银行同人民法院的执行合作,也为下半年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积案专项清理工作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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