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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举行金融仲裁合作意向书签约仪式

编辑: 发布时间:2007-09-29 作者: 来源: 浏览:497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07年9月29日上午,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银行总行大厦举行了金融仲裁合作意向书的签约仪式。签约仪式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银行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王琪主持。

    会上,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董松根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银行副行长朱民分别致辞。两位领导对双方的合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共同认为双方的合作有利于在金融领域推广仲裁方式,充分利用与发挥仲裁所具有的灵活、专业、便捷和保密等优点来解决金融争议,促进银行业的和谐发展。

    今后双方将在推荐金融仲裁人才、向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宣传仲裁、提供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服务的业务咨询等方面展开业务合作,进而推动金融机构更多地采取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致辞结束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双方代表进行了签约。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各常委行的代表、贸仲相关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了签约仪式。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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