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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银行业仲裁员队伍,推进金融仲裁稳步前行

编辑: 发布时间:2008-11-18 作者: 来源: 浏览:331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更好地在金融领域推广仲裁方式,充分发挥仲裁解决争议所具有的灵活、专业、便捷和保密等优点来解决金融争议,中国银行业协会决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合作,在金融领域宣传、推广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经多次磋商,双方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并于2007年9月29日签署了《合作意向书》。

    开展金融仲裁,首要任务是要有一支银行业自己的仲裁员队伍。按照《合作意向书》的有关精神,银行业机构的仲裁员选拔通过会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士申请、协会向贸仲委推荐、贸仲委审核聘任的方式进行。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有26位银行业法律、金融方面专家于2008年5月获聘贸仲委银行类机构仲裁员。为使会员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了解银行业机构仲裁员信息,便于会员单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相关争议,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9月收集整理了获聘的仲裁员简历,现予以公布(简历附后)。

    今后,协会将继续推进与贸仲委的合作,通过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平台进一步在金融领域宣传推广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断壮大银行业仲裁员队伍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积极研究探索与贸仲委更深层次的合作方式,结合会员单位的业务需求,推进金融仲裁工作稳步前行。

    链接:仲裁员简历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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