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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上36万元蒸发银行被判全赔

编辑: 发布时间:2009-10-16 作者: 来源: 浏览:5185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卡里的36万余元却不见了踪影。近日,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对这起银行卡克隆案作出判决,某银行因未尽义务且违约被判全额支付被冒领的存款及利息。

    日前,储户刘×华的手机收到某银行短信,称其刷卡消费了361000元。刘×华马上到附近的银行网点查询,发现卡内存款只剩下154元。刘×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银行通过查询,发现该笔消费是当日9时30分许在深圳某布匹批发市场通过POS机发生的,当日该资金又转至沈阳某账户。通过观察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数名戴着帽子、眼镜的可疑男子在该银行某取款机上先后安装和拆除疑是摄像机和读卡器之类的物品,期间刘×华的妻子曾在该柜员机上取款。

    事件发生后,刘×华和该银行曾积极协商,银行为缓和矛盾,先向刘×华垫付180500元,但终因赔偿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刘×华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1805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刘×华的银行卡未丢失,故对卡的信息和密码被泄露并没有过错,刘×华发现银行卡内的资金短少后马上与银行联系并报警,已尽到了一个普通储户的责任,刘×华不应承担责任。银行在自助银行网点安装有24小时自动摄像装置,不法分子的所作所为全在摄像装置的监控之下,但银行竟然在超过半个月的时间内都未曾发现可疑,导致未能及时履行通知储户修改密码以保障储户持有的银行卡安全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再向刘×华支付180500元及利息。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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