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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贯彻落实2024年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8-07 作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363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2024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国家统计局2024年常规统计督察第8统计督察组对金融监管总局开展统计督察。2025年5月8日,国家统计局向金融监管总局反馈了《关于对金融监管总局开展常规统计督察情况的反馈意见》。按照统计督察整改工作有关要求,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总局高度重视,系统部署统计督察整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担当。金融监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统计督察整改主体责任,全面领导整改工作。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同志主持召开党委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审议通过了落实方案,要求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以此次统计督察整改为契机,不断提升金融监管统计质效。


(二)突出问题导向,持续跟踪问效。金融监管总局严格对照统计督察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立任务清单,明确整改任务和责任单位,细化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持续跟踪督办,督促责任单位按计划做好整改工作,确保整改任务落地见效。


(三)坚持举一反三,推动提质增效。在整改过程中,金融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标本兼治,把统计督察整改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结合起来,用好统计督察提供的良好契机,着力破解金融监管统计面临的突出难题,持续深化金融监管改革,提升金融监管质效。


二、全面落实整改,确保统计督察反馈的各项问题真改实改改到位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统计机制、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等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召开党委会传达学习《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的实施方案》等中央关于统计工作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建立金融“五篇大文章”统计指标体系。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统计制度(试行)》。


(二)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并做好落实。根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的要求,完善配套落实措施,推进构建全面有效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持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夯实源头数据,确保数据质量。


(三)严格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统计工作,认真梳理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执行的监管统计调查项目,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审。落实国家统计局《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报送保险业相关数据。完善对外公布数据信息模板,提高数据披露的准确性。


(四)不断提升监管统计工作质效。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统计信息化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能力水平。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统计口径范围,完善统计指标解释,提高监管统计的一致性。


三、巩固整改成果,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及时传达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有关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健全和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管统计业务流程,切实防范外部因素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干扰。持续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加强监管统计数据的源头治理与审核管理,不断提升数据质量。


(三)持续提升统计信息化专业化水平。持续对统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迭代升级,不断提升监管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组织开展常态化统计培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能力。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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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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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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